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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藥事法》初審 製造、輸入偽藥最高罰1億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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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初審通過《藥事法》修正草案,全面提高製造、販售、輸入偽藥及不良醫療器材的相關罰則。初審法規明訂,製造或輸入偽藥、禁藥者,除了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併科罰金也從原來的一千萬元提高至一億元;若有明知偽藥或禁藥,但仍有販售、調劑、運送等行為,併科罰金上限也從500萬元提高到 5000萬元。
提案修法的國民黨立委李貴敏指出,近日衛福部清查藥品發現,多家藥廠生產胃藥摻有違法的工業用碳酸鎂、碳酸鈣,但《藥事法》現行罰金偏低,無法第一時間有效嚇阻不肖藥商;《食品安全管理法》的罰鍰金額已顯著提高,但《藥事法》的罰金然遠低《食安法》,有提高必要。
此外,為確保必要藥品存量,法規明訂若藥商無法繼續生產、供應藥品,至少要在6個月內向主管機關通報,但若是天災或意外導致,可於事件發生一個月內通報;且有鑑於製藥業者製藥卻無原料藥許可證,導致不肖藥品氾濫,初審通過法規也新增,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藥品來源流向的追蹤系統,販賣業者須申報藥品流向。
初審法規也明訂,藥品包裝須提供文字、點字等輔助閱讀資訊,未來藥品包裝外也會有QR Code,有利盲人及視力弱化民眾辨別藥品。
《立院初審 製造輸入偽禁藥最高罰2億---中央社》
初審通過條文明訂,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,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不變,但併科罰金從現行的1000萬以下,大幅提高到1億元以下;若致人於死者,除依現行條文規定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外,增訂得併科2億元以下罰金。
李貴敏表示,為使違法廠商所獲得不法利得能確實被沒收,並防止脫產,影響不法利得之追討,因此參考食安法及洗錢防制法規定,在初審條文中增訂,犯藥事法之罪者,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,除應發還被害人外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沒收之;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,應追繳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。
另外,在劣藥部分,初審條文明訂,製造或輸入「所含有效成分之質、量或強度,與核准不符者」、「主治效能與核准不符者」等劣藥者,處1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鍰;製造或輸入不良醫療器材者,處6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鍰。
出處
蘋果日報/郭建伸、中央社/陳俊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