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《關於開展仿製葯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的意見》,對已批准上市的仿製葯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工作作出部署。
仿製葯是與原研葯具有相同的活性成分、劑型、給葯途徑和治療作用的藥品—展仿製葯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工作,要求已經批准上市的仿製藥品,要在質量和療效上與原研藥品能夠一致,臨床上與原研藥品可以相互替代。這項工作有利於節約醫藥費用,對提升我國製藥行業發展質量,保障藥品安全性和有效性,促進醫藥產業升級和結構調整,增強國際競爭能力,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。
《意見》要求,化學藥品新註冊分類實施前批准上市的仿製葯,凡未按照與原研藥品質量和療效一致原則審批的,均須開展一致性評價。國家基本藥物目錄(2012年版)中2007年10月1日前批准上市的化學藥品仿製葯口服固體製劑,應在2018年底前完成一致性評價,其中需開展臨床有效性試驗和存在特殊情形的品種,應在2021年底前完成一致性評價;逾期未完成的,不予再註冊。
《意見》強調,藥品生產企業是一致性評價工作的主體,應主動選購參比製劑開展相關研究,確保藥品質量和療效與參比製劑一致。國內藥品生產企業已在歐盟、美國和日本獲准上市的仿製葯,可以國外註冊申報的相關資料為基礎,按照化學藥品新註冊分類申報藥品上市,批准上市后視同通過一致性評價;在中國境內用同一生產線生產上市並在歐盟、美國和日本獲准上市的藥品,視同通過一致性評價。
《意見》提出多項政策措施鼓勵企業開展一致性評價工作。通過一致性評價的藥品品種,由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向社會公佈。藥品生產企業可在藥品說明書、標籤中予以標註;開展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試點區域的企業,可以申報作為該品種藥品的上市許可持有人,委託其他藥品生產企業生產,並承擔上市后的相關法律責任。通過一致性評價的藥品品種,在醫保支付方面予以適當支持,醫療機構應優先採購併在臨床中優先選用。同品種藥品通過一致性評價的生產企業達到3家以上的,在藥品集中採購等方面不再選用未通過一致性評價的品種。通過一致性評價藥品生產企業的技術改造,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,可以申請中央基建投資、產業基金等資金支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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