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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題
CFDA發布《化學藥品註冊分類改革工作方案》公告
內容 為鼓勵新藥創制,嚴格審評審批,提高藥品品質,促進產業升級,對當前化學藥品註冊分類進行改革,特制定本工作方案。

一、調整化學藥品註冊分類類別
對化學藥品註冊分類類別進行調整,化學藥品新註冊分類共分為5個類別,具體如下:

1類:境內外均未上市的創新藥。指含有新的結構明確的、具有藥理作用的化合物,且具有臨床價值的藥品。

2類:境內外均未上市的改良型新藥。指在已知活性成份的基礎上,對其結構、劑型、處方工藝、給藥途徑、適應症等進行優化,且具有明顯臨床優勢的藥品。

3類:境內申請人仿製境外上市但境內未上市原研藥品的藥品。該類藥品應與原研藥品的品質和療效一致。原研藥品指境內外首個獲准上市,且具有完整和充分的安全性、有效性資料作為上市依據的藥品。

4類:境內申請人仿製已在境內上市原研藥品的藥品。該類藥品應與原研藥品的品質和療效一致。

5類:境外上市的藥品申請在境內上市。

表1 化學藥品新註冊分類、說明及包含的情形
註冊
分類
分類說明 包含的情形
1 境內外均未上市的創新藥 含有新的結構明確的、具有藥理作用的化合物,且具有臨床價值的原料藥及其製劑。
2 境內外均未上市的改良型新藥 2.1含有用拆分或者合成等方法制得的已知活性成份的光學異構體,或者對已知活性成份成酯,或者對已知活性成份成鹽(包括含有氫鍵或配位鍵的鹽),或者改變已知鹽類活性成份的酸根、鹼基或金屬元素,或者形成其他非共價鍵衍生物(如絡合物、螯合物或包合物),且具有明顯臨床優勢的原料藥及其製劑。
2.2含有已知活性成份的新劑型(包括新的給藥系統)、新處方工藝、新給藥途徑,且具有明顯臨床優勢的製劑。
2.3含有已知活性成份的新複方製劑,且具有明顯臨床優勢。
2.4含有已知活性成份的新適應症的製劑。
3 仿製境外上市但境內未上市原研藥品的藥品 具有與原研藥品相同的活性成份、劑型、規格、適應症、給藥途徑和用法用量的原料藥及其製劑。
4 仿製境內已上市原研藥品的藥品 具有與原研藥品相同的活性成份、劑型、規格、適應症、給藥途徑和用法用量的原料藥及其製劑。
5 境外上市的藥品申請在境內上市 5.1境外上市的原研藥品(包括原料藥及其製劑)申請在境內上市。
5.2境外上市的非原研藥品(包括原料藥及其製劑)申請在境內上市。
 
註:1.“已知活性成份”指“已上市藥品的活性成份”。
        2.註冊分類2.3中不包括“含有未知活性成份的新複方製劑”。

二、相關註冊管理要求

(一)對新藥的審評審批,在物質基礎原創性和新穎性基礎上,強調臨床價值的要求,其中改良型新藥要求比改良前具有明顯的臨床優勢。對仿製藥的審評審批,強調與原研藥品品質和療效的一致。

(二)新註冊分類1、2類別藥品,按照《藥品註冊管理辦法》中新藥的程式申報;新註冊分類3、4類別藥品,按照《藥品註冊管理辦法》中仿製藥的程式申報;新註冊分類5類別藥品,按照《藥品註冊管理辦法》中進口藥品的程式申報。新註冊分類2類別的藥品,同時符合多個情形要求的,須在申請表中一併予以列明。

(三)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》的有關要求,對新藥設立3—5年監測期,具體如下:

表2 化學藥品新藥監測期期限表
註冊分類 監測期期限
1 5年
2.1 3年
2.2 4年
2.3 4年
2.4 3年
 
 
(四)本方案發佈實施前已受理的化學藥品註冊申請,可以繼續按照原規定進行審評審批,也可以申請按照新註冊分類進行審評審批。如申請按照新註冊分類進行審評審批,補交相關費用後,不再補交技術資料,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藥品審評中心要設立綠色通道,加快審評審批。符合要求的,批准上市;不符合要求的,不再要求補充資料,直接不予批准。

(五)新註冊分類的註冊申請所核發的藥品批准文號(進口藥品註冊證/醫藥產品註冊證)效力與原註冊分類的註冊申請核發的藥品批准文號(進口藥品註冊證/醫藥產品註冊證)效力等同。

(六)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組織相關部門細化工作要求,做好受理、核查檢查、技術審評及制定、修訂相關國家藥品標準等工作。

(七)《藥品註冊管理辦法》與本方案不一致的,按照本方案要求執行。
 
出處 CFDA