為促進藥品進用,並防止行政權透過貿易協定侵犯美國國會自己的立法權限,美國在美加墨協動中刪除了以下事項:
1. 生物藥10年專屬期
2. 針對舊藥品的新用途專利保護
3. 針對舊藥品的新臨床試驗3年專屬期保護 (包含新適應症、新複方、新治療族群、新使用途徑、新劑型等)
換句話說,美國自己也不願意將上述延長藥品獨佔的機制,透過貿易協定綁死自己,當然也連帶拯救了加拿大與墨西哥。
反觀台灣,過去政府在沒有與美國簽訂FTA貿易協定的情形下,引進了專利連結及新適應症3年專屬期,現在看來格外諷刺。
在持續監督既有制度的形成與引進的同時,期許未來新一輪的貿易談判,新政府能有抵抗醫療方法專利保護、生物藥專屬期、其他新臨床試驗專屬期引進的智慧與肩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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